身在海外买香港楼:授权书、境外签署,与不能假手于人的几件事

手持蓝色原子笔在文件上签署的特写

香港的物业成交时间表,不会因为你人在外地而停下来。临时买卖合约签妥后,正式合约通常在数天内跟上,再过几个星期便要完成交易。假如工作调动在这段期间把你送到新加坡、伦敦或上海,又或者你根本尚未来港便已决定入市,交易依然按原定节奏走下去。

法例确实容许他人代你签署,但这安排既非自动生效,也不会宽容一份草拟松散的文件。所用的工具是授权书;真正的难处不在于写一份出来,而在于把它做成对方律师、你的银行以至土地注册处都愿意接受的形式,并且要赶得及。

你需要的,究竟是哪一种授权书

授权书是一份契据,由一方(授权人,亦称委任人)授权另一方(受权人)代其行事。香港承认多种授权书,彼此并不能互换使用。

一般授权书

一般授权书让受权人广泛处理委任人的事务,形同委任人本人。方便之处正是问题所在:它交出的权限远超一宗买卖所需,而代表卖方的律师如果审慎,也可能质疑该授权是否真的涵盖眼前这宗交易。

特定授权书

特定授权书把受权人的权限收窄至指明的行为。就买楼而言,这几乎总是正确选择:目的达成后便告终止,期间亦可提前撤销,而且能让委任人掌握最要紧的一环——可以承担多少钱。

持久授权书

《持久授权书条例》(第501章)下的持久授权书,是完全另一回事。它必须采用订明表格,并须在一名注册医生及一名律师面前签署,用意是在委任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仍然有效。它属于失能规划的工具,并非为身在外地的人提供方便,也不能代替物业转让用的授权书。

文件内容应该包括什么

权限范围正是这类安排最常出错的地方。一份只泛泛写着「该项购买」的授权书,随时令受权人无法签署那份真正完成交易的契据。文件最低限度应准确载明委任人与受权人的身分(包括身分证明文件号码)、以完整地址列明物业(可行的话连同土地登记册资料)、订明价格上限,并逐项列出获授权的行为。

这份清单应涵盖临时合约、正式买卖合约、转让契、收据、加盖印花的申报,以及在你需要借贷时的按揭契与银行标准文件。文件亦应订明授权的有效期限:一份没有终止日期的授权书,多年之后仍会惹来查问。

委任人与受权人各自承担什么

授权书常被当成一道手续。事实并非如此:它在双方之间转移了实在的法律责任,签署之前,两边都应该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什么。

委任人的一方

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,对委任人具约束力,效果等同委任人亲自为之。若授权书没有订明价格上限,受权人以过高价格签下的买卖,依然是委任人的买卖。因此,文件写得多阔、以及挑选了谁人出任受权人,后果全由委任人承担——这正是人选与权限范围值得多花心思的原因。

委任人同时负有一项实务责任:保持授权书处于恰当状态。不再需要时应予撤销,并通知受权人及任何依赖该授权书的一方,亦要确保撤销一事记录在曾经提交正本的地方。

受权人的一方

受权人负有受信责任。他必须在获授权的范围内行事,不得越权;须以委任人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行事;须避免利益冲突,实务上即是未获明文授权,不得自买自卖;须把委任人的款项与文件与自己的分开存放,并就经手事项交代帐目;除非授权书明文准许,否则不得把工作再转授他人。

越权行事才是真正的风险。受权人一旦越权,交易可能对委任人无法强制执行,而受权人本人亦可能要向与其交易的一方承担个人责任。《授权书条例》(第31章)在一种特定情况下提供了保障:受权人在授权书已被撤销后仍然行事,如当时并不知情,不会仅因该项撤销而承担法律责任;第三方在不知撤销的情况下与其交易,同样受保障。这是为诚实的失误而设的安全网,并不能为越权行为提供掩护。

另有两点值得事先谈妥。委任两名受权人「共同」行事,即所有文件都要二人齐签,较为稳妥但速度较慢,跨时区时尤其不便;委任为「各别」行事,则任何一人均可单独签署。此外,受权人不应由地产代理、卖方,或任何在交易得以完成中拥有利益的人出任。

订立一份有效授权书:流程与所需时间

这一环最常拖垮整个时间表,因为当中大部分工序都在香港境外进行,并不在你律师的掌控之内。

第一步:在香港草拟

即使你会在境外签署,也应委聘香港律师草拟授权书。按本地物业转让惯例撰写的文件,远比一份外国范本不容易受到质疑。这一步通常很快,指示清晰的话数天可成。

第二步:按正确方式签立

第31章第2条规定,订立授权书的文书须由委任人签署并盖章,或由他人在委任人的指示下并在其面前签署及盖章;属后者的话,另须有两名人士在场见证并签署作证。在境外,这道工序在公证人面前进行,由公证人核实身分并亲身见证签署。委任人必须亲自出席,因为这类文件一般不接受遥距或视像见证。真正的樽颈通常是预约时间,而非签署本身。

第三步:办理认证

经外地公证的签名,仍须变成香港一方能够辨识的形式。若签署地所属国家是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》(海牙公约)的缔约方,由该国指定机关发出的加签(Apostille)一般已经足够。若并非缔约方,文件通常须先经该国外交部认证,再由中国驻当地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。

所需时间因国家及季节而异,由数天到数星期不等,而领事认证一路通常较慢。与其凭估计,不如直接向公证人查询当时的实际情况;而且应该在物色物业之前就开始办,而不是签了合约才动手。

第四步:把正本送抵香港并注册

必须以速递寄送正本,签立契据不能靠扫描件。其后,授权书会连同据其签立的文书一并提交。香港按《土地注册条例》(第128章)实行契约注册制度,一般而言,较早注册的文件优先于其后注册的文件;而未经注册的文件可能丧失优先次序,并对其后付出有值代价的真诚买家或承按人无效。若正本未能交出,第31章第3条容许以妥为核证的副本证明授权书的内容。

有一点需要贯穿以上四步:注册本身不会赋予文件它原本没有的效力。一份签立程序有缺失、或权限写得过窄的授权书,不会因为完成注册而变得妥当。

综合而言,首次在境外办理的话,以4至8星期作规划假设较为实际;如涉及领事认证,需时可以长得多。宜及早启动:一份用不着的授权书成本有限,一份迟来的授权书却可能赔上订金。

按揭:流程如何运作,海外买家又会卡在哪里

令遥距置业真正受压的,多数不是签署,而是融资。流程次序固定,而限期由合约订明,所以值得先弄清楚事情的先后。

流程次序

签临时合约之前先取得初步批核;临时合约签妥后才提交正式申请。银行其后按自己的视察为物业估价,发出贷款信,并安排在其代表律师面前签立按揭契。贷款则于成交日提取。以上每一个阶段,都假设借款人随时联络得到,而且已有香港银行户口;当借款人身处另一个时区,每一步都会慢下来。

监管上限

自2024年10月16日起,监管上限划一:所有住宅物业的最高按揭成数为70%,不论物业价值,亦不论是否自用;以申请人资产净值评估的贷款,上限同样是70%,与按还款能力评估者看齐。供款与入息比率上限为50%,而过去对已有其他未偿还按揭的申请人须将两者各下调10个百分点的要求,亦已取消。另外,假设按揭利率上升200点子的压力测试要求,已自2024年2月28日起暂停。

为何70%往往就是实际上限

要借多于70%,一般须依靠按揭保险,而该计划是围绕自住物业设计的。较高的成数亦附带条件:超过80%至90%的保险,只适用于申请时所有承按人在香港并无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,且所有申请人均为固定受薪人士的情况。不打算自住的海外买家,或属自雇的买家,往往会发现这些级别并不开放,70%的上限在实际操作上就成了硬限。落实首期预算之前,应先向银行确认合资格与否。

文件上的阻力

这是必须坦白说明的难处。在境外赚取的收入,须以香港信贷审批人员能够评估的形式呈交:海外雇主的在职证明、粮单、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报税纪录,往往还要翻译本。反洗钱核查一般要求核证副本而非扫描件,而查问资金来源属例行程序,并不代表受到怀疑。在香港没有信贷纪录的借款人,即使收入相同,档案也比本地申请人单薄;以外币计算的收入亦可能被打折扣,因为债务以港元计算,收入却不是。

另有两个操作上的关口容易令人失预算。在海外开立香港银行户口本身可能需时数星期,甚至要求亲身到港,但首期与提取贷款都要靠这个户口。此外,并非所有银行都接受由受权人签署按揭契,部分要求借款人亲自到其代表律师面前办理。这一点应及早向贷款银行确认,因为太迟才发现,足以令你为此订立授权书的整个安排付诸流水。

印花税已不再看你住在哪里

有一项确实简化了。凡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签立的文书,住宅物业不再需要缴付买家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,而第1标准第1部的较高税率亦已与第2标准看齐。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,现时缴付的从价印花税与永久性居民完全相同。

不过时限并无放宽。可征税的买卖协议,须于签立日期后30日内加盖印花——这30日由签署当日起算,而不是由你下次抵港当日起算。

不能假手于人的几件事

受权人可以代你签署,却无法代你判断这个单位是否合适,你也不应要求他代你决定。

验楼。聘请独立的测量师,并以书面指示他们查看什么——渗水痕迹、窗户与墙身状况、可能属僭建的改动,以及公用地方的情况。由利益相关一方拍摄的看楼影片,不等于一次验楼。

业权。土地查册、公契、入伙纸、任何未处理的法定命令、管理帐目,以及僭建工程纪录,都应在你受合约约束之前读完,而不是之后。

价格。把上限写进授权书内。这是最简单的保障,而且完全不用成本。

你自己的律师。委聘一家只代表你的律师行,并由你本人发出指示,而不是经由那位将代你签署的人转达。

总结

从程序上说,身在海外买香港楼已经是个解决了的问题:印花税不再因非居民身分而加重,按揭上限划一,一份草拟妥当、认证齐备的授权书足以把交易带到完成。风险只是转移了位置——它现在落在授权书的权限范围、认证悄悄耗去的那几个星期、银行对海外收入的取态,以及一个签名无法取代的尽职审查上。

在离港之前就决定由谁签署、按什么条件签署,并及早开始办理文件,而不是等临时合约已经签妥日期之后才安排。

本文属有关香港置业机制的一般资讯,并非法律、税务或财务意见,亦未有考虑任何个别人士的情况。规例、税率及贷款审批准则均会改变,行事之前请先向你自己的律师及贷款银行确认最新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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