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進行住宅物業買賣,支付地產代理佣金向來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交易成本。坊間普遍約定俗成地認為「買賣雙方各付1%」是硬性法規,但從法律本質而言,佣金的支付義務純屬合約約定,受香港法例第 511 章《地產代理條例》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(EAA)制定的法定協議所規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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