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人联名置业,是不少香港人踏上物业阶梯最常见的方式。夫妇合并储蓄、兄弟姐妹一同继承祖屋,近年更有越来越多朋友夹份凑足首期,好在这个全球最贵的楼市之一买到一个单位。然而,许多买家在签署买卖合约时,往往未有先解决一条日后可能影响深远的问题:两人究竟以哪种方式,共同持有这个物业?
香港法律提供两种联名持有物业的方式——联权共有(joint tenancy)与分权共有(tenancy in common)。两者名称相近,成交当日感觉也无分别,差异要到情况有变时才会浮现:某位业主离世、感情破裂,或其中一方想放售或转按。到那时候,持有方式早已写入转让契,要更改往往代价不菲。因此,签约前先弄清两者分别,是保障自己与联名伙伴最简单的方法之一。
香港两种联名持有物业的方式
当两人或以上一同购入物业,转让契(即转移法定业权的契据)会列明他们是以「联权共有人」还是「分权共有人」的身分持有。这并非例行公事的字眼,而是界定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关键,并在整个持有期内一直生效。律师理应询问你的意愿,但决定权在你手上,值得认真商量,而非在签约当日匆匆勾一个格。
两种方式都赋予每位共有人使用及占用整个物业的权利——没有人可以指定某一间房,或划出一部分据为己有。分别在于:账面上每位业主被视为拥有什么,以及当业主离世或想退出时,那份权益会如何处理。
联权共有与「生存者取得权」
在联权共有之下,各共有人被视为共同拥有整个物业,并无各自划分的份数。其最重要的特点是「生存者取得权」(right of survivorship):当其中一名联权共有人离世,其权益不会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分配,而是自动归予尚存的共有人,最终由生存的一方持有整个单位。
对已婚夫妇及长期伴侣而言,这往往正合心意。若配偶一方离世,另一方可保留物业,权益不会卷入遗产处理,也无须等候遗产承办书便可处理该份权益。手续干净利落,能让自住物业留在生存一方手中。
但另一面是,联权共有人无法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其他人——不论是前一段婚姻的子女、兄弟姐妹,还是属意的受益人。生存者取得权每次都会凌驾遗嘱。对某些家庭而言这正是好处;对另一些家庭来说,却是他们从未察觉自己设下的陷阱。
分权共有与明确的份额
分权共有的运作方式截然不同。每位共有人持有一份独立、可量化的份额,可以是均等(例如各占一半),也可以是不均等,用以反映谁付出较多首期。这份份额属于业主个人的资产。
关键是,分权共有并无生存者取得权。当一名分权共有人离世,其份额会按遗嘱分配,若无立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法处理,并成为遗产的一部分,与其他资产一样分配。因此,凡是希望自行决定份额由谁继承的业主——未婚的联名买家、朋友、生意伙伴,或想为前一段关系子女留下保障的父母——分权共有都是自然之选。
当各人出资不均时,不均等的份额也令分权共有成为更诚实的安排。若你付出较大部分楼价,以相应份额的分权共有持有,便可将这个事实记录在业权之上,而非留待日后争论。
持有方式如何影响按揭、放售与纠纷
实际上,香港以按揭购入的单位大多由两人合购,而无论以哪种方式持有业权,双方通常都会作为共同借款人上会。银行对整个物业设立押记,因此一旦停止供款,银行可就整个单位执行权利。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之别,并不能令一方免受另一方拖欠共同按揭所带来的影响。
放售时,明确的份额则有帮助。分权共有人原则上可转让自己的份额,但现实中,单位的部分权益几乎没有市场,共有人通常仍是一同放售整个物业。若共有人反目而无法达成共识,任何一方均可根据《分划条例》向法院申请出售令;法院有广泛权力下令出售,并按各自份额分配所得。份额若以分权共有清楚列明,分配卖楼所得便会直接得多。
印花税同样值得留意。共有人之间转让权益,或重组持有方式,都可能像任何物业转让一样触发印花税,而针对已拥有住宅物业买家的较高税率规定,更常令人措手不及。在调动权益之前,宜先征询专业意见。
两种方式之间的转换
这一切并非一成不变。以联权共有持有的业主,可转为分权共有——这程序称为「拆权」(severance);而以分权共有持有者,也可经协议重组份额。拆权常见于夫妇分居、不再愿意份额自动归予对方,或遗产规划需要有变之时。这通常是由律师处理、相对直接的法律步骤,但必须妥善办理并注册,方能具约束力。切勿以为业主之间的口头默契便足够;务必白纸黑字记录。
哪种安排适合你的情况
并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正确答案;合适的安排取决于你与谁合购,以及你希望日后如何发展。夫妇购入自住家园、并希望由生存一方保留者,往往倾向联权共有,取其手续简便,以及对生存配偶的自动保障。未婚伴侣、夹份的朋友、需为子女作打算的亲属,以及出资不均的任何人,则通常更有理由以分权共有并清楚列明份额的方式持有。
无论你选择哪一种,都应把意愿白纸黑字写下。若各人出资不均,或想订明按揭供款、开支及日后卖楼所得如何分担,可在购入物业的同时,订立一份简单的共有协议或信托声明,往往能避免多年后的痛苦纠纷。对未婚的联名买家而言尤其重要,因为一旦出事,他们并没有婚姻法作为后盾。
重点提示
要在签约之前、而非之后,决定以哪种方式持有物业。联权共有胜在简便并附带生存者取得权;分权共有则胜在可自主控制、份额清晰。抽象而言两者并无高下之分——只有对特定的人与意愿而言孰优孰劣。及早向律师提出这条问题,如实说明出资与心愿,并将这个选择视作它本应是的重大财务及法律决定。本文仅属一般资讯,并非法律意见;有关个人情况,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