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查香港較大面積單位與洋房的業權紀錄,往往會看到一個相同的現象:登記業主並非個人,而是一間公司——可能是本地註冊的有限公司,也可能是一間唯一資產就是該物業的離岸公司。當這類物業易手時,買家很多時候並非購入物業本身,而是購入持有該物業的公司。
這個分別聽起來很技術性,實際並非如此。股份轉讓與物業轉讓是兩宗不同的交易,印花稅處理不同、風險不同,所需的盡職審查更是截然不同。只理解其中第一項分別——稅務——的買家,正是最容易失算的一群。
為何會出現公司持有物業
背後有多種原因。部分物業自最初購入時便以公司形式持有,因為原買家本身是家族投資公司、企業,又或是不願以個人名義持有香港資產的海外買家。另一些則是為承辦及傳承安排而注入公司,讓權益可以透過轉讓股份,而非透過物業轉讓來過渡。亦有部分是出於私隱考慮:私人公司的股東資料,遠不如查冊中列明的業主姓名那麼容易查得。
此外,也有一定比例的結構,本身就是為日後以股份轉讓方式出售而設,因為股份轉讓所涉的印花稅,可以比傳統物業買賣低得多。這個動機本身合法、行之已久,同時也是最需要小心處理的一個——因為稅務上的節省,只有在你買到的東西本身穩健時,才算是划算。
股份轉讓還是物業轉讓:究竟甚麼在易手
在傳統交易中,你取得的是物業的轉讓。律師會查核土地的業權,你成為登記業主,而賣方的歷史大致就此留在身後——當然仍須視乎律師所發現的業權事項,以及已就該物業註冊的各項負擔。
在股份轉讓中,物業本身並沒有移動。公司全程仍然是登記業主,改變的是誰擁有這間公司。你接手的是前股東的位置,並整體承受這間公司——它的資產,同樣也包括它的負債、責任、合約與過往歷史。那個單位,只是資產負債表上的其中一項。
這是整件事最重要的一個概念:傳統買家接手的是一項物業;股份轉讓買家接手的是一間剛好持有物業的公司。其餘一切,都由此衍生。
印花稅:大部分股份轉讓的成因
香港對住宅物業買賣的印花稅,與對香港公司股份轉讓的印花稅,分屬兩套制度,而後者的稅率一般低得多。當物業由公司持有,而雙方以轉讓股份代替轉讓物業時,應繳印花稅便按股份轉讓計算,而非按物業買賣計算。在價值較高的物業上,兩者差距可以相當巨大,這正是市場高端部分普遍採用此結構的原因。
但有幾點必須強調。稅率與相關規則會隨政府政策改變,住宅物業與股份轉讓兩套制度近年均曾多次調整,因此任何人向你引述的數字,都應核實最新規定,不能想當然。若公司在香港以外註冊,分析亦會不同。此外,《印花稅條例》設有反避稅條文,稅務局亦可能審視安排的實質,而非僅看形式。若某個結構純粹為了迴避一宗實質上屬物業買賣的交易稅項,那絕不是憑代理一句保證便可以進入的安排。在作出承諾前,請諮詢律師;金額值得的話,亦應諮詢稅務顧問。
同時也要記住,節省並非沒有代價。公司交易涉及額外專業工作——企業盡職審查、保證與賠償條款,有時還需會計師覆核——這些費用都是實在的。在價值較低的物業上,把工作做得妥當的成本,可能已把印花稅的節省大幅抵銷。
你接手了甚麼:針對公司的盡職審查
查核物業業權仍然必要,但那現在只是一半工作。你同時必須對這間公司本身感到安心,而交易的成敗,往往就在這一環。
最低限度,應要求顧問審視:公司的章程文件與法定紀錄冊;公司查冊,以確認董事、股東及任何已登記的押記;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,包括利得稅及任何與物業相關的稅務責任是否已履行;公司是否曾經營業或從事持有物業以外的任何活動——有營運歷史的公司,潛在責任遠高於一間從未營運的公司;任何貸款、擔保或集團內部往來結餘;現有租約及其加蓋印花情況;以及公司是否有未了訴訟、判定債項或未提交的申報。
未披露的負債是核心風險。一份未繳的稅務評估、多年前為關聯業務所作的擔保,又或一項尚未浮現的索償,都不會留在賣方身上——它們留在公司之內,而公司現在屬於你。這正是股份買賣協議須載有賣方保證與賠償條款的原因,而這些保障的價值,完全取決於問題出現時,賣方是否仍然值得起訴。一位仍在香港、財力可靠的個人所作的保證,價值遠高於一間成交後便會註銷的離岸公司所作的保證。若風險重大,可考慮保留部分價款,或向律師了解相關保證保險安排。
融資,以及實際操作上的阻力
為公司交易安排融資,與為一個單位安排按揭並不相同。銀行確實會就公司持有的物業提供貸款,但通常會要求實益擁有人提供個人擔保、就公司架構與資金來源提交更多文件,並需要更長的審批時間。各銀行的取態差異明顯,部分銀行對離岸控股公司的接受程度,明顯低於香港註冊公司。這件事必須在一開始便確立,而不是簽約之後才處理:個人置業的原則性批核,完全不代表同一間銀行會為公司提供同樣條件。
此外亦有持續責任。公司須維持公司秘書與註冊辦事處、提交周年申報表、保存賬目、遵守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要求,並須提交利得稅報稅表——即使它只持有一個單位。這些並不繁重,但屬經常性成本與行政責任,且落在業主身上,應在決定時計入預算,而不是事後才發現。
何時值得採用這個結構,何時不值得
公司持有一般在以下情況較為合理:物業價值足以令印花稅差額超過專業費用與持續合規成本;買家在傳承、私隱或業務上確有以公司持有的實際需要;又或物業本身已由公司持有,而賣方只願以股份轉讓方式出售——這在市場高端部分相當常見。
但對於以按揭購入中價單位的一般自住買家,這個結構通常並不合理:合規負擔、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較少、失去個人買家可享的各項優惠,以及日後轉售的額外成本,一般都會超過所得好處。同時亦值得記住,將來買你公司的人,也會對你做同一套盡職審查——因此公司保持得越乾淨,你日後越容易離場。
總結
如果有人以股份轉讓方式向你推介一個香港物業,請把它視為兩宗同時進行的交易:一宗物業買賣,加一宗公司收購。委任在兩方面均有經驗的律師,把企業盡職審查列入預算而非視為可省的開支,確認賣方的保證在成交後仍然具價值,並就實際結構落實融資安排,然後才簽署任何文件。印花稅的節省是真實的;接手一項你從未查驗過的負債,風險同樣真實。
本文屬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、稅務或財務意見。印花稅稅率及公司持有物業的相關規則由法例與政府政策訂定,並可能不時修訂——行動前請向你的律師及稅務顧問確認最新規定。